「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旨在明確規範散佈謠言的構成要件,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及執法標準不一。修法緣由是現行規定過於簡略,導致法院多數裁定不罰,影響執法成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警察機關在執法時有明確的標準,避免誤判或濫用職權,保障民眾的言論自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警察機關、法院、以及民眾的言論自由。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新增善意發表言論且經查證者不罰的規定,並新增第二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散佈謠言的要件,避免濫用職權,保障執法機關權益;疑慮:新規定可能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或造成執法機關審查過嚴。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平衡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維護,避免新規定造成執法過度嚴苛或限制民眾表達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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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構成要件過於簡略,致使近來警察機關移送法院審理後絕大多數裁定不罰,顯見簡略模糊的要件造成執法方面適用困難,亟待修法改善,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監察院於109年調查報告曾提到,警察機關移送散佈謠言案件,應檢視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後審慎移送,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3日公布結論性建議,指出政府為了遏止疫情不實訊息,曾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多人,但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恐對人權造成侵犯。
二、現行社維法針對「散佈謠言」之認定過於簡略,易造成民眾之言論自由受侵犯與執法標準不明之狀況,應該訂定相關標準,使執法具有明確性。
三、增訂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以防止謠言被過度認定與濫用。
四、因新增第二項,原項條文文字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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