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主要目的是擴大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的範圍,並規範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的不當訴求,以維護公共秩序。草案希望藉此遏止行為人再犯及維護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執法單位更有效遏止違法行為,維護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相關執法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不再限於行為人所有;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增加對公共場所仇恨性言論等處罰;新增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範網路公開不當言論的處置與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沒入範圍及規範不當言論有助於遏止違法行為及維護國家安全;疑慮:可能侵害言論自由,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合措施可能造成審查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言論自由及網路生態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17人,鑒於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現行規定僅限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予沒入,難收遏止行為人再有違反本法行為之效;另因仇恨性言論,嚴重影響國人之團結;恐怖主義、境外敵對勢力之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於公共場所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是類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有納管之必要。此外,言論經網際網路之傳送,無遠弗屆,於網際網路公開散布或傳送前揭不當言論,亦有增訂相關規定及處罰之必要,俾能要求相關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業者配合採取限制瀏覽等措施,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之範圍,將「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三、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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