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張雅琳等委員提出,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將供違法行為所用之物的沒入由「以行為人所有為限」改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對在公共場所或網際網路散布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對立、消滅主權主張且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予以處罰,並可要求網路服務業者採取限制瀏覽等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對相關違法所用物品與特定言論的處置將有較明確依據,並可要求網路平台配合處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公共場所或網路發表相關言論者、網路服務與接取業者、可能被沒入物品的第三人,以及內政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二條(沒入範圍由限行為人所有改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修正第六十四條(增訂公共場所散布仇恨言論、恐怖主義、境外敵對勢力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的處罰);新增第六十四條之一(網路散布相關言論的處置、令網路業者採取措施及不遵行的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遏止再犯、因應仇恨言論與境外滲透、維護社會團結與國安;疑慮:言論類構成要件是否過於模糊、沒入他人財物的比例與正當程序、限制瀏覽是否影響言論自由與救濟管道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言論類構成要件與限制瀏覽措施的界線,是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拉鋸的觀察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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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鑑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現行規定就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僅限行為人所有者始予沒入,難以有效遏止再度違法;另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及境外敵對勢力之不當訴求,嚴重危害社會團結與國家安全,於公共場所或網際網路散布、傳送是類言論而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有納管及處罰之必要,並應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配合採取限制瀏覽等措施,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之範圍,將「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三、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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