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主要針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公開表演的限制進行修正,並配合刑法、行政罰法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用語更新,理由是保障表現自由與統一法律用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術表演創作者的表現自由可獲得更明確保障,法律用語也與刑法等規定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藝術表演工作者與創作者,以及執行社維法的警政與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公開表演之限制,並更新相關精神狀態用語;其餘條號詳見原文說明(說明欄未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開表演限制自80年立法以來未修正已不合時宜,且涉憲法第十一條表現自由應高度保障;疑慮:放寬公開表演規範後的管理界線如何拿捏,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說明欄未附條文細節,建議對照修正對照表確認鬆綁幅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7-18,2025-07-2
交付審查2025-07-18,2025-07-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人民透過藝術表演活動,表達創作理念以實現自我,依其藝術創作之種類及表現,乃係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表現自由之範疇,自應受到高度保障;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公開表演之限制,自民國80年立法公布以來,均未曾修正,業已嚴重不合時宜;復因刑法第十九條、行政罰法第九條就過去所稱之「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均為用語上之修正,故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統一法律用語等目的,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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