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主要針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公開表演的限制進行修正,並配合刑法、行政罰法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用語更新,理由是保障表現自由與統一法律用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術表演創作者的表現自由可獲得更明確保障,法律用語也與刑法等規定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藝術表演工作者與創作者,以及執行社維法的警政與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公開表演之限制,並更新相關精神狀態用語;其餘條號詳見原文說明(說明欄未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開表演限制自80年立法以來未修正已不合時宜,且涉憲法第十一條表現自由應高度保障;疑慮:放寬公開表演規範後的管理界線如何拿捏,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說明欄未附條文細節,建議對照修正對照表確認鬆綁幅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