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將每日減少一小時工時的適用對象由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擴大為十二歲以下子女,並將現行「減少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改為「不得扣發薪資」、所增成本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另新增受僱者得申請遠距或彈性工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調整工時時不會被扣薪,並可選擇遠距或彈性工時,盼提升申請意願、減輕育兒家長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雇主,以及須編列補助預算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適用對象由未滿三歲子女擴大為十二歲以下子女,「不得請求報酬」改為「不得扣發薪資」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並新增遠距勞動或彈性工時申請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七成學童由家長接送的照顧需求、改不扣薪並由政府補助可提升申請意願;疑慮:政府補助財源與規模、遠距及彈性工時對企業營運與不同職務適用性的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由政府補助薪資的設計,後續可留意財源與補助辦法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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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有鑑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女化與超高齡社會之雙重夾擊,使國人之育兒與生活負擔日益沉重。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規定,僅限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始得請求每日減少一小時工作時間,且該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致使勞工申請意願偏低,制度效益未能充分發揮。為營造更友善之育兒職場環境,並減輕家長照顧負擔,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撫育十二歲以下子女之受僱者,並將現行「不得請求報酬」修正為「不得扣發薪資」,所增加之成本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以提升受僱者申請意願,健全我國育兒支持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交通部統計,我國約有七成十二歲以下學童係由家長接送上下學,顯示國人對子女之照顧需求並不因幼兒年滿三歲而消失。現行條文將適用門檻定於三歲,顯與家政實務及社會現況脫節,致家長於學童入學初期面臨巨大職涯與家庭平衡壓力。現行條文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變相造成勞工薪資損失,影響申請意願。為落實友善育兒環境,爰參考國際先進經驗,將「不給薪」修正為「不得扣發薪資」,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雇主,以確保受僱者經濟生活無虞。為因應數位化時代與多元職場型態,新增受僱者得申請遠距勞動或彈性工時之權利,在不影響事業經營前提下,提供更靈活的照顧選擇,達成勞資雙贏。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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