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將每日減少一小時工時的適用對象年齡提高至十二歲並擴及孫子女,並刪除現行「不得請求報酬」、改為減少時間的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提案參酌瑞典、韓國制度,原文未附逐項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的受僱者調整工時時薪資由政府補貼,盼降低因申請工時調整而減少所得的疑慮、減輕育兒經濟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的受僱者、雇主,以及須編列補貼預算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適用對象年齡提高至十二歲並擴及孫子女,刪除「不得請求報酬」、改為減少時間之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原文未附逐項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酌瑞典、韓國經驗、由政府補貼薪資可避免父母因申請而減薪;疑慮:擴大至孫子女的適用界定、政府補貼財源與規模對財政與企業營運的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多件性平法第十九條修正案並陳,後續可留意年齡與補貼設計如何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