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將每日減少一小時工時的適用對象年齡提高至十二歲並擴及孫子女,並刪除現行「不得請求報酬」、改為減少時間的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提案參酌瑞典、韓國制度,原文未附逐項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的受僱者調整工時時薪資由政府補貼,盼降低因申請工時調整而減少所得的疑慮、減輕育兒經濟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的受僱者、雇主,以及須編列補貼預算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適用對象年齡提高至十二歲並擴及孫子女,刪除「不得請求報酬」、改為減少時間之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原文未附逐項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酌瑞典、韓國經驗、由政府補貼薪資可避免父母因申請而減薪;疑慮:擴大至孫子女的適用界定、政府補貼財源與規模對財政與企業營運的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多件性平法第十九條修正案並陳,後續可留意年齡與補貼設計如何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1人,有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雖設有工時調整制度,惟其適用範圍尚未充分回應子女照顧之實際需求,且現行規定減少工時期間不得請求報酬,致多數受僱者因經濟考量而難以實際運用該制度。因此為減輕家庭照顧壓力,促進國民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並參酌瑞典、韓國等國家之相關制度,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第一項適用對象之年齡限制至12歲並擴大適用對象至孫子女;另刪除原條文,「不得請求報酬」之減少時薪規定,修正為「其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之」,以避免職場父母因申請工時調整而致所得減少,實質降低家庭育兒之經濟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