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將受僱者得請求每日減少工時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的子女年齡基準,由現行「未滿三歲」放寬至「未滿六歲」。提案理由為少子女化嚴重、雙薪家庭面臨托育與僵化工時衝突,並銜接兒少法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撫育三歲至六歲幼兒的受僱者也能申請彈性工時,有助於補足現行三歲到六歲的法規空窗,減輕家長接送照顧負擔並降低幼兒獨處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未滿六歲子女的受僱者、雇主,以及推動少子化對策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將得請求減少或調整工時的子女年齡由「未滿三歲」放寬至「未滿六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貼難解育兒困境,放寬彈性工時門檻可建立友善育兒職場並銜接兒少法;疑慮:擴大適用對雇主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人力與成本負擔、對勞工薪資與升遷的潛在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育兒措施適用範圍,可一併看對雇主端的配套或補助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