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將每日減少一小時工時的適用對象由未滿三歲子女擴大為未滿十二歲子女,將減少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改為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並新增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貼條件、標準與程序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調整工時時薪資由政府補貼,盼提升制度可近用性、減輕育兒期間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的受僱者、雇主,以及須編列補貼預算與訂定辦法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第一項將適用對象擴大為未滿十二歲子女、減少時間薪資改由主管機關補貼;新增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薪資補貼的條件、標準、程序等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至學齡前及國小階段學童照顧需求、由政府補貼可提升制度可近用性;疑慮:補貼財源與規模、授權子法的標準訂定對財政與行政負擔的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性平法第十九條修正案並陳,可對照年齡門檻與補貼設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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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廖偉翔、羅智強、謝龍介、林沛祥等20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進一步放寬職場父母照顧子女之彈性空間。現行法規對育兒減少工時之規範僅限於子女三歲以下,且減少工時期間不得請求報酬,導致實際上遇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因經濟壓力而望而卻步。為確保學齡前及國小階段(十二歲以下)學童之家庭照顧品質,並由政府補貼相關薪資,減輕勞工育兒期間之經濟壓力,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
二、為確保學齡前及國小階段(十二歲以下)學童之家庭照顧品質,將適用對象擴大為未滿十二歲子女,且將現行條文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改為使減少工作時間之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育兒期間之經濟負擔,並提升制度之實際可近用性。
三、為明確薪資補貼制度之執行方式,爰新增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薪資補貼之條件、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制度推動。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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