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9220000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民眾黨團指出動保法第四條雖允許獸醫師對犬貓等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卻因藥事法規定致無法合法取得開立,形成「合法使用、非法取得」。修法欲解決法規扞格,明確動物用藥定義並採負面表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獸醫師治療犬貓等伴侶動物時取得與使用人用藥的法律困境可獲緩解,主張保障動物醫療需求與飼主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獸醫師、寵物與非經濟動物飼主、藥商及藥政、農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明確「動物保護藥品」定義並採負面表列,並於第四條第二項排除適用藥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國際標籤外用藥常態、解決無藥可用、保障動物醫療;疑慮:放寬可能影響藥品流向管控與用藥安全,主管權責劃分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藥事法相關修法併行,建議對照兩部法規的銜接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動物保護法於民國104年修正實施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准許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惟因藥事法之相關規定致其無法合法取得、開立人用藥品,以用於犬、貓等非經濟動物之必要治療,為解決法規扞格,避免獸醫師無藥可用之問題,滿足犬、貓等非經濟動物之醫療需求,以保障國人財產及動物之權利,並回歸由獸醫師的主管機關主責,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動物藥品的經濟規模較小,難以讓藥商開發動物專用藥物,世界多數國家均以「標籤外使用人用藥」方式於治療伴侶動物與經濟動物,致使獸醫師使用藥物,70%皆是人用藥,單純動物用藥僅占30%,此乃世界先進國家動物醫院常態的藥物使用比率。惟我國近年來因動物使用人用藥物引發相關爭議,應可參考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之作法,以保障動物用藥權益。
二、綜觀全世界的先進國家不管是歐盟或是美國及日本等,都可以允許使用人用藥在動物身上,此乃是世界為保護動物用藥權及人類健康的(One World One Health)共享世界共享健康的潮流。此次修法援引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相對尊重並完全信任獸醫師在治療伴侶動物時有著高度專業、藥品調劑及管理藥品的能力,僅針對因擔心藥物殘留影響公眾健康的藥物不得使用於動物的「負面表列」方式,明確「動物保護藥品」的定義。
三、藥物管制之目的係為確保藥品無法任意在市場上流通,避免藥物濫用情事及確保用藥安全。惟在動物與人類用藥之研發、製程及管制原則不相牴觸,仍應保障動物用藥權益,在不影響用藥安全前提,開放動物使用人用藥物。然而動物使用人用藥物卻已行之有年,為避免引發法規競合疑義,於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排除適用藥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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