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指出動保法第四條雖允許獸醫師對犬貓等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卻因藥事法規定致無法合法取得開立,形成「合法使用、非法取得」。修法欲解決法規扞格,明確動物用藥定義並採負面表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獸醫師治療犬貓等伴侶動物時取得與使用人用藥的法律困境可獲緩解,主張保障動物醫療需求與飼主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獸醫師、寵物與非經濟動物飼主、藥商及藥政、農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明確「動物保護藥品」定義並採負面表列,並於第四條第二項排除適用藥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國際標籤外用藥常態、解決無藥可用、保障動物醫療;疑慮:放寬可能影響藥品流向管控與用藥安全,主管權責劃分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藥事法相關修法併行,建議對照兩部法規的銜接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