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於動物藥品的經濟規模較小,難以讓藥商開發動物專用藥物,世界多數國家均以「標籤外使用人用藥」方式於治療伴侶動物與經濟動物,致使獸醫師使用藥物,70%皆是人用藥,單純動物用藥僅占30%,此乃世界先進國家動物醫院常態的藥物使用比率。惟我國近年來因動物使用人用藥物引發相關爭議,應可參考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之作法,以保障動物用藥權益。 二、綜觀全世界的先進國家不管是歐盟或是美國及日本等,都可以允許使用人用藥在動物身上,此乃是世界為保護動物用藥權及人類健康的(One World One Health)共享世界共享健康的潮流。此次修法援引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相對尊重並完全信任獸醫師在治療伴侶動物時有著高度專業、藥品調劑及管理藥品的能力,僅針對因擔心藥物殘留影響公眾健康的藥物不得使用於動物的「負面表列」方式,明確「動物保護藥品」的定義。 三、藥物管制之目的係為確保藥品無法任意在市場上流通,避免藥物濫用情事及確保用藥安全。惟在動物與人類用藥之研發、製程及管制原則不相牴觸,仍應保障動物用藥權益,在不影響用藥安全前提,開放動物使用人用藥物。然而動物使用人用藥物卻已行之有年,為避免引發法規競合疑義,於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排除適用藥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