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思銘等23位委員因應低生育率,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修法欲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相關照顧措施的子女年齡延長至滿六歲前,並將孫子女納入可申請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未滿六歲子女的勞工及協助照顧孫子女的在職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等措施,主張減輕家庭育兒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幼兒的勞工、協助育兒的在職祖父母及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將可提出留職停薪的子女年齡延長至滿六歲前,並將孫子女納入可申請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友善育兒職場、回應少子化、納入祖父母照顧現實;疑慮:擴大適用增加雇主人力與成本負擔,與現行制度及保險給付如何銜接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雇主義務擴大,留意適用年齡與孫子女條件的最終認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林沛祥、謝龍介、廖偉翔、王鴻薇、蘇清泉、涂權吉等23人,鑑於我國總生育率下跌速度遠超過預期,114年總生育率僅剩0.695人,除已施行之生育補貼措施外,也應從社會勞動結構的改善,去提供成家育兒的友善環境,因此優化在職養育的勞工環境,應為需要改善之一環。且考量現在家庭型態,許多仍在職未退休的祖父母,也會協助撫育孫子女。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將可提出留職停薪的子女年紀,延長至為滿六歲前之子女外,亦將孫子女納入可申請之範圍,以減輕家庭養育之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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