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徐巧芯、廖偉翔等委員提出,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配合內政部自2019年起將居留證用語由「外籍勞工」改為「移工」,本案擬將條文中相關用語調整為「移工」,以使法規用語一致並強調對移工勞動權益的尊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政府採購法與其他法規及行政用語一致,採用較中性友善的「移工」稱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採購中涉及移工僱用的廠商與移工,以及法規用語的一致性。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十八條,將條文中「外籍勞工」等用語調整為「移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弭歧視、落實多元尊重與用語一致;疑慮:是否僅為名稱變更而實質保障未變、應否同步檢視其他相關條文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用語調整類修法可留意是否同步檢視全法相關條文用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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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等18人,鑑於我國各行各業缺工情形日益嚴峻,外籍移工對於產業發展及社會照護已具重要影響力,惟社會大眾長期以「外勞」、「外籍勞工」等詞彙稱之,易與負面事件連結,致生貶抑及歧視之虞;復參酌國際勞工組織及聯合國相關公約之意旨,外籍勞工係指未具本國國籍而於我國從事工作之勞動者,惟以「移工」稱之,較能客觀反映其跨境移動並從事勞動之事實,並彰顯對其人格與勞動價值之尊重。又鑑於我國近年推動相關政策改革,業經內政部調整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用語,並參酌民間團體及國際慣用表述,改以「移工」為適當用語,爰為消弭歧視、落實多元尊重及憲法平等原則,並強化政府保障移工勞動權益之意旨,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外勞」係「外籍勞工」(Foreign Workers)之簡稱,通常指離開原居地赴他國從事工作之勞動者;而「移工」則為「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Migrant Workers),係指透過跨境移動以從事就業之人員,其概念較為廣泛,涵蓋不同國家、地區及各類產業之跨國勞動者,兼具移動與就業之雙重意涵,非僅限於勞動身分之表述。
二、為減少社會歧視與偏見,並促進多元文化之尊重,我國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勞動節起,已將外僑居留證中「外籍勞工」之居留事由修正為「移工」,此一用語之調整,彰顯我國對勞動權益及多元文化價值之重視;該改革不僅止於名稱變更,尚寓有促進社會理解與相互尊重之政策意涵,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平等之精神相契合。
三、移工為改善生活條件及追求發展機會,遠赴異地工作,對我國產業發展及經濟運作貢獻良多,並促進社會對多元文化及人權議題之重視;同時,我國亦持續精進其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及法律地位之保障措施,使其與我國社會發展形成互惠互利之關係。
四、基於憲法保障勞動權平等之原則,移工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貢獻,爰透過用語之調整,推動社會採用更為中性友善之稱謂,以營造尊重、包容及多元之社會環境;為使相關規範趨於一致,並落實平等保障移工權益之立法意旨,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制度面與政策面相互配合,以維護勞動平權及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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