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6750000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將可請求減少或調整工時的適用對象,由現行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擴大到未滿十二歲子女。並引入政府薪資補貼、刪除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差別規定,並增訂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更多有學齡子女的受僱者使用減少工時制度,並透過補貼減輕減薪壓力,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的受僱者、各規模事業單位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將適用對象由未滿三歲擴大至未滿十二歲子女、增訂減少工時期間政府薪資補貼、刪除三十人事業單位門檻、增訂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及協商義務、並授權中央訂定相關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學齡子女照顧需求、降低制度使用的經濟門檻、勞動平權統一適用;疑慮:政府補貼財源、中小企業人力與營運負擔、雇主拒絕的認定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補貼比例與適用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另訂,建議留意後續子法的具體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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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廖偉翔、邱鎮軍、鄭正鈐等18人,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僅限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得請求減少或調整工時,惟學齡階段子女仍具高度照顧需求,且現行減少工時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致多數受僱者因經濟因素難以實際運用該制度。為回應家庭照顧實務需要,並促進照顧責任之制度化與公共化,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未滿十二歲子女,並引入政府補貼機制,以減輕受僱者經濟負擔,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雖提供受僱者於子女幼年階段得申請減少或調整工時,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未滿三歲子女,與現今家庭實際需求顯有落差。尤其子女進入學齡階段後,仍有接送、課後照顧及生活陪伴等需求,對家長而言同樣具有高度時間壓力,現行制度顯不足以支撐。
二、現行規定雖允許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惟明定「不得請求報酬」,致使多數受僱者因薪資減少而難以承擔生活支出,制度利用率有限,亦難以發揮政策美意。為提升制度可近性與實效性,爰參酌各國推動育兒支持政策經驗,引入政府補貼機制,使受僱者於減少工時期間得申請一定比例之薪資補貼,以降低經濟壓力,並落實照顧責任由國家與社會共同承擔之精神。
三、另現行條文以雇主僱用人數三十人為區分標準,對於中小企業受僱者之保障相對不足,易形成權益落差。為貫徹勞動平權原則,爰刪除該項限制,統一適用規範,使不同規模事業單位之受僱者均得享有相同權益,以提升制度公平性。
四、本次修正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辦法,就工作時間調整方式、減少工時之申請程序、補貼對象、條件、期間及金額等事項予以規範,以確保制度運作之明確性與可行性。同時,增訂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之規定,並要求雇主於確有困難時應與受僱者進行協商,尋求合理替代方案,以避免制度流於形式。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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