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0-17歲兒童及少年前三大死因依序為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事故傷害、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根據衛生福利部兒少死因統計,在事故死亡的統計中,2021年為15.9%,2022年仍高達15.3%,死亡人數達169人,顯示我國在推動交通安全與事故預防宣導方面,仍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 二、另外,根據教育部統計,近年來我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自殺、自傷事件持續增加,校安通報人次顯著攀升。截至2023年,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總人次達15,196人,較2019年的4,477人增加超過1萬人次。其中,國小學童通報人數由2019年的353人次增至2023年的1,583人次,甚至2023年還出現8起幼兒園自殺、自傷通報。過去5年間,共有9名國小學童及2名幼兒園學童輕生。 三、這些發展趨勢反映出社會結構與風險環境日益複雜,兒少死亡的成因也從過往以生理病理為主,轉變為涵蓋意外事故、精神健康、社會壓力等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面對死因樣態的變化與年齡層下探的現象,現行法僅規定政府須針對6歲以下兒童進行死亡原因回溯分析(CHILD DEATH REVIEW,以下簡稱CDR),超過6歲以上,則僅靠傳統的統計數據,缺乏深入分析,如此作法已經法精準掌握背後的關鍵風險與制度漏洞,更難以發展有效的預防策略。 四、CDR制度起源於美國,因社會對嚴重兒童暴力侵害的意識逐漸提升,推動了CDR,發展至今,如密蘇里州立法規定,所有14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例均須進行死因回溯分析。而英國法年《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法定與操作指南(英格蘭)【Child Death Review Statutory and Operational Guidance(England)】》亦指出,CDR適用於未滿18歲的所有兒童,且無論死亡原因為何,均需進行審查。 五、現行兒少自殺防治機制雖涵蓋自殺或自傷行為的通報、輔導介入,以及高風險手段的防範,但對於導致或加劇兒少精神困擾的潛在結構性與環境性因素,仍缺乏系統性的回溯調查與深入分析。7至18歲兒少的死亡事件,特別是自殺案件,多僅止於校安系統與衛生統計的紀錄層級,欠缺跨部會、跨專業的整合性分析與政策回饋機制。 六、為全面掌握兒少死亡背後的關鍵風險與制度缺口,亟須擴大「兒童死亡回溯分析」(CDR)制度的適用範圍,建構涵蓋教育、社政與衛政等領域的整合性調查與預防架構,從系統面提升我國對兒少生命安全與心理健康的保護力,爰參考英美法例,修訂本法第十三條,將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年齡調整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 七、再者,現行法也對兒少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之權責機關缺乏明確規範,部分個案甚至由學校輔導室或承辦社工逕自填報自殺原因,缺乏標準化分析流程與跨領域專業參與,使得數據品質參差不齊,可信度與政策應用價值皆有限。因此,亟需明定主責機關,以利全面蒐集可信數據、強化政策回應,從源頭預防兒少自殺悲劇的發生,爰併同修訂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