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668000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陳菁徽、廖偉翔等21人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九、十三條,將死亡原因回溯分析(CDR)適用對象從六歲以下擴大至未滿十八歲所有兒童及少年,並明定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規劃權責。理由是兒少自殺通報倍增、現行回溯分析未涵蓋學齡與青少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更全面掌握兒少(含學齡與青少年)死亡與自殺的風險因子,強化跨部會預防與政策回饋。
主要影響對象
未滿十八歲死亡的兒童及少年個案、其家庭,以及教育、社政、衛政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將死因回溯分析年齡調整為未滿十八歲;併修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兒少死亡回顧之規劃;第九條配合調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現行制度缺口、參考英美法例全面守護兒少生命安全;疑慮:隱私保護、跨部會協作量能與主責機關權責落實需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制度涉及敏感個資與跨部會整合,可關注隱私保護與執行細則的後續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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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廖偉翔、張嘉郡、蘇清泉、馬文君等21人,有鑑於近年來,兒童及青少年自殺問題日益嚴重,根據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統計,學齡兒童與青少年的自殺通報數量呈倍數成長,兒童及少年處於生命歷程中相對脆弱的階段,其能否平安健康地成長,深受家庭、社會支持、生活環境與醫療資源等因素影響,更須透過資源整合與跨部會合作,研擬系統性的預防與介入措施,方能有效降低兒少死亡率。現行兒少權法僅針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進行回溯分析,尚未涵蓋學齡兒童與青少年,恐導致自殺防治政策無法全面掌握趨勢與風險因子,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英美法例,擴大死因回溯的適用對象至未滿18歲之所有兒童,共同守護每一位孩子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2年0-17歲兒童及少年前三大死因依序為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事故傷害、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根據衛生福利部兒少死因統計,在事故死亡的統計中,2021年為15.9%,2022年仍高達15.3%,死亡人數達169人,顯示我國在推動交通安全與事故預防宣導方面,仍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
二、另外,根據教育部統計,近年來我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自殺、自傷事件持續增加,校安通報人次顯著攀升。截至2023年,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總人次達15,196人,較2019年的4,477人增加超過1萬人次。其中,國小學童通報人數由2019年的353人次增至2023年的1,583人次,甚至2023年還出現8起幼兒園自殺、自傷通報。過去5年間,共有9名國小學童及2名幼兒園學童輕生。
三、這些發展趨勢反映出社會結構與風險環境日益複雜,兒少死亡的成因也從過往以生理病理為主,轉變為涵蓋意外事故、精神健康、社會壓力等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面對死因樣態的變化與年齡層下探的現象,現行法僅規定政府須針對6歲以下兒童進行死亡原因回溯分析(CHILD DEATH REVIEW,以下簡稱CDR),超過6歲以上,則僅靠傳統的統計數據,缺乏深入分析,如此作法已經法精準掌握背後的關鍵風險與制度漏洞,更難以發展有效的預防策略。
四、CDR制度起源於美國,因社會對嚴重兒童暴力侵害的意識逐漸提升,推動了CDR,發展至今,如密蘇里州立法規定,所有14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例均須進行死因回溯分析。而英國法年《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法定與操作指南(英格蘭)【Child Death Review Statutory and Operational Guidance(England)】》亦指出,CDR適用於未滿18歲的所有兒童,且無論死亡原因為何,均需進行審查。
五、現行兒少自殺防治機制雖涵蓋自殺或自傷行為的通報、輔導介入,以及高風險手段的防範,但對於導致或加劇兒少精神困擾的潛在結構性與環境性因素,仍缺乏系統性的回溯調查與深入分析。7至18歲兒少的死亡事件,特別是自殺案件,多僅止於校安系統與衛生統計的紀錄層級,欠缺跨部會、跨專業的整合性分析與政策回饋機制。
六、為全面掌握兒少死亡背後的關鍵風險與制度缺口,亟須擴大「兒童死亡回溯分析」(CDR)制度的適用範圍,建構涵蓋教育、社政與衛政等領域的整合性調查與預防架構,從系統面提升我國對兒少生命安全與心理健康的保護力,爰參考英美法例,修訂本法第十三條,將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年齡調整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
七、再者,現行法也對兒少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之權責機關缺乏明確規範,部分個案甚至由學校輔導室或承辦社工逕自填報自殺原因,缺乏標準化分析流程與跨領域專業參與,使得數據品質參差不齊,可信度與政策應用價值皆有限。因此,亟需明定主責機關,以利全面蒐集可信數據、強化政策回應,從源頭預防兒少自殺悲劇的發生,爰併同修訂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規劃。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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