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托育補助原則直接寫入母法。公托及準公共化托育由政府負擔全額費用,私托補助與自行照顧家庭領取的育兒津貼,每月下限均訂為新臺幣二萬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使用公托者可免自付托育費,選擇自行在家照顧或送私托的家庭也能獲得較高且穩定的補助,並把核心給付基準法制化以減少政策變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0至2歲幼兒家庭、自行照顧者、公私立托育機構及主管財政與社福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公托及準公共化由政府負擔全額費用)與第二十六條之三(私托補助及育兒津貼月額下限二萬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縮小送托與自養的資源差距、提升法制穩定性;疑慮:財政負擔沈重、補助標準入法缺乏彈性、可能影響托育市場價格。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補助入法牽動長期預算,留意後續財源與配套是否一併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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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牛煦庭、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涂權吉、林倩綺、邱若華、游顥等23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危機已成國安問題,政府應全面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目標。現行0至2歲托育補助多以行政命令規範,缺乏法源穩定性,且資源過度傾斜於機構送托,忽略家長親自撫育之勞動價值。為健全托育生態並落實育兒選擇平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草案」,明定公托及準公共化服務由政府負擔全額費用;另針對私立托育及自行照顧家庭,保障每月領取之補助或津貼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健全國家養育責任:雖政府推動公共化托育,然家長仍須負擔部分費用,未能達成真正育兒免負擔。爰明定就讀公立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者,政府應補助全額托育費用。
二、保障育兒選擇平權:現行制度下,自行照顧者(領取育兒津貼)獲取資源極低,產生實質歧視。為縮減資源鴻溝,明定私立托育機構補助及親自照顧者領取之「育兒津貼」,月額下限均定為新臺幣二萬元,確保送托或留家照顧均享有同等支持。
三、確保政策穩定性:現行補助多以授權命令辦理,易受行政機關政策波動影響。為保障家庭權益,應將核心補助原則及最低基準明訂於母法中,建立明確法制基準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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