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旨在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的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兒童醫療可近性。這是為了應對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和減輕育兒家庭的經濟壓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將能夠幫助減輕育兒家庭的經濟負擔,特別是多子女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及年輕家庭,同時提升幼兒的醫療可近性。這將有助於改善兒童的健康權、生存權及受照顧權,進而促進國家的少子女化對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的是六歲以下兒童的家庭,特別是多子女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及年輕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新增第三項,規定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的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此政策能夠減輕育兒家庭的經濟負擔,提升兒童的醫療可近性,進而促進國家的少子女化對策;疑慮:政府的財政負擔可能會增加,補助款項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謹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政策的實施需要謹慎評估和監控,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惡化,出生人口屢創新低,對國家人口結構、勞動力供給、社會安全制度及整體國家永續發展致生重大衝擊,近年亦因通貨膨脹及整體生活成本攀升影響,育兒家庭於醫療、托育及基本生活支出之經濟負擔日益沉重,尤以六歲以下幼兒階段,因醫療照護需求較高,家庭健保費負擔直接影響兒童照顧品質與生育意願。為落實憲法保障兒童最佳利益及國家應積極扶助育兒家庭之基本精神,具體實踐行政院推動「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強化國家對幼兒健康權、醫療權及生存發展權之保障,爰參酌社會福利國家照顧原則,明定政府應補助六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兒童醫療可近性,藉由完善幼兒福利支持體系,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國家少子女化對策之制度基礎,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峻,出生人口持續下降,對國家人口結構、勞動力發展及社會安全制度致生長期衝擊,近年來,受整體經濟環境與物價持續上漲影響,育兒家庭於托育、醫療及基本生活支出之負擔顯著增加,尤以六歲以下兒童處於發展及免疫建立階段,醫療照護需求較高,其相關醫療支出為家庭經濟壓力之重要來源,國家如欲有效提升生育意願,除應完善托育與教育政策外,應積極強化幼兒醫療照顧與家庭支持措施,以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二、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雖規定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得視家庭經濟條件補助相關費用,惟六歲以下兒童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負擔,並無具體且全面性之制度規範,實務上,育兒家庭仍須負擔六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以多子女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及年輕家庭而言,均形成持續性經濟壓力,顯與政府推動「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所揭示之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目標具落差。
三、兒童之健康權、生存權及受照顧權等,均為憲法保障基本權之一環,亦與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相符,六歲以下幼兒階段為兒童身心發展關鍵期,國家應透過積極性社會福利措施予以降低家庭醫療負擔,確保兒童獲得適當且穩定之醫療照護,因此,六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除具體減輕家庭育兒壓力外,亦助於提升幼兒醫療可近性、落實兒童福利保障及強化國家少子女化政策之制度支持。
四、爰新增第三項,明定六歲以下兒童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以完善兒童醫療照顧制度及育兒支持政策。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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