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577000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增訂第三項親屬專業托育準用規定。明定具法定專業資格的保母,於居家環境收費受託照顧三親等內兒童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者,得準用居家式托育服務規定,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托育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具專業資格的保母照顧自家三親等內幼兒時,在符合登記與管理條件下也能適用托育補助,回應其勞務價值。
主要影響對象
具專業資格的居家托育人員、有親屬托育需求的家庭及地方托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親屬專業托育登記準用機制,使具資格者收托三親等內兒童並登記受管理者準用居家式托育服務規定並得申請補助;並配合修正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法登記且受督管的保母收托親屬仍計入收托名額,排除補助資格有失公平,應回歸專業認定;疑慮:放寬親屬托育補助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須有嚴謹金流與服務紀錄審查以避免虛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補助放寬常伴隨防弊配套,建議關注管理辦法的金流審查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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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蘇清泉、羅智強、羅廷瑋等21人,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將「三親等內親屬」之照顧排除於居家托育服務之外,已造成具專業資格之保母,若照顧自家親屬,反不符托育補助資格,並占用收托名額,顯失公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親屬專業托育準用規定,明定具備法定專業資格者,於居家環境中收費受託照顧三親等內兒童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者,得準用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相關規定,其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托育補助或準公共化服務條件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補助,以符公平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規定之制度性矛盾:依現行法規,三親等內之親屬照顧被排除於法定「居家式托育服務」範疇之外。此限制致使依法取得專業資格、完成登記且受主管機關督導之托育人員,於收托其三親等內幼兒時,無從適用托育費用補助,僅得請領具家庭支持性質之育兒津貼。
二、勞動價值遭制度性貶抑:依法登記之托育人員於收托三親等內兒童時,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仍須計入法定收托人數上限,並接受主管機關同等之專業督管。然現行法規僅因身分關係即限縮其托育費用補助之適用,以致其在政府托育補助數額上的差異,實屬對專業托育勞務價值之制度性忽視與低估。
三、為解決具備專業資格之保母於收托親屬兒童時,其實質專業勞動價值卻被制度性低估之矛盾,並回應基層期盼補助資格能回歸「專業認定」之訴求,增訂第三項「親屬專業托育」登記準用機制。明定具備法定專業資格者,於居家環境中收費受託照顧三親等內兒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且接受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者,準用本法居家式托育服務之各項管理規定,其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托育補助或準公共化服務條件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補助。俾利其合法銜接國家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補助政策,並落實權責相符原則。
四、防範道德風險:為確保收費行為之實質性,主管機關應配合檢討並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針對三親等內之收費行為,增訂更嚴謹之金流審查及服務紀錄規定,以有效區隔家庭支持與專業服務,杜絕虛報或浮報之可能,確保政策資源合理運用。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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