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鬆綁俗稱「黨政軍條款」對政府、政黨間接財務性投資的限制,將間接持股上限放寬至百分之一並排除政府基金純投資股份,同時把裁罰對象由業者導正為違規投資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區分單純財務性投資與實質介入經營,避免業者因外部投資人微量持股而受罰,並利媒體產業引進資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線廣電業者、外部投資人(含政府基金、政黨相關人員)及媒體閱聽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維持禁止政府與政黨直接投資,鬆綁非實質控制之間接財務性投資,間接持股放寬至百分之一並排除政府基金純投資);修正第五十八條(將裁罰對象改為違規投資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條款僵化、出現「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的不合理裁罰,鬆綁有助產業發展;疑慮:放寬黨政軍投資限制可能引發對媒體獨立性與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黨政軍條款涉及廣電三法整體架構,可比對其他兩法是否有對應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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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18人,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之立法初衷,實為解決當年黨政軍退出三台之歷史個案,該法歷經多年演變,現今媒體跨業結合之情況已為常態,然「黨政軍條款」規範過於僵化,未能合理區分實質介入經營與公開市場單純財務性投資之區別,導致頻出現「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不合理裁罰情形,甚至成為媒體業惡意攻訐之手段,為免除上述操弄亂象、導正裁罰對象以保障合理經營業者,並解決黨政軍條款過度限制、阻擋媒體產業引進資金與蓬勃發展之困境,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時值數位匯流世代,跨業整合與市場資金流動為常態。以政府基金為例,其隨景氣變動之持股純屬財務獲利考量,依法無從派任董監事,客觀上絕無干預或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
二、媒體業者對外部投資人之自由交易無從事前管控,卻屢屢因個別政黨人員或民意代表於公開市場買入極微量(甚至僅一張)股票,即陷入間接持股違法之窘境,無辜面臨換照困難或投資案遭主管機關駁回之沉重後果。
三、前揭單純財務性投資,非屬本法欲防杜「實質掌控媒體」之規範本意。且過往業者因微量投資遭裁罰之案件,行政訴訟皆獲判勝訴,足證現行條文確已僵化且不合時宜。
四、為兼顧產業發展並契合維護言論自由之核心要旨,建議修訂第十條:維持禁止政府機關與政黨之「直接投資」,但適度鬆綁其「非實質控制」之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
五、為終結實務操弄亂象並保障無辜業者,配合修訂第五十八條:明定將裁罰對象導正為違規「投資人」,而非無從管控之業者;同時,將間接持股限制放寬至百分之一,且明文排除政府基金純投資之股份計算,使法規與時俱進。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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