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0020000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7-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放寬「黨政軍條款」,使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之「非實質控制」間接投資(如純財務性投資)不在禁止之列,但仍維持政府機關直接投資的禁止。提案認為現行條款在公開市場間接持股的情形造成過嚴、阻礙媒體產業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公開市場間接、微量持股而誤觸黨政軍條款的媒體投資或換照案,可望減少卡關,有助於數位匯流下的媒體投資流動。
主要影響對象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可能持股的政府基金與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通傳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放寬政府及其捐助財團法人、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間接投資限制,同時保留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的規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微量間接持股誤罰、配合數位匯流、行政訴訟業者多勝訴顯示條文不合時宜;疑慮:放寬可能削弱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非實質控制」認定標準須明確以免規避。
政治雷達小叮嚀
黨政軍條款散見廣電三法,本案僅修有線廣電法,可留意與衛星廣電法、廣播電視法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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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鑑於2003年起臺灣自由浪潮風起,媒體不再為一家言論,在「黨政軍退出媒體」呼聲之下,陸續修正了廣電三法。惟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施行後,亦有許多爭議性案件逐漸浮出。例如媒體報導,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之股票,造成間接持股情形,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之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了一些應該被注意、應該被再思考的問題。現今,黨政軍條款限制黨政軍投資媒體,卻也阻擋了媒體產業的蓬勃發展。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數位匯流時代,通訊傳播跨業整合已是不可擋的趨勢,亦可使市場資金透過金融市場流動於各公開發行上市之通訊傳播事業,公開市場上,投資人因財務考量買賣股票而使持股比例波動係為常態,又如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為求穩健投資績效,大型績優股往往成為投資首選,公開市場買賣股票亦會隨著市場景氣變化而改變持股類別的配置比例,但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均為單純財務投資獲利考量,依法不得派任董事或監察人進駐上市公司,亦無直接或間接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
二、且此種純屬財務性投資之類型,本不屬立法所欲規範透過間接投資方式來控制系統經營者之情形,且因上述情形遭通傳會裁罰之衛星頻道與系統業者,行政訴訟皆都已勝訴,司法機關亦證明該條文確實不合時宜。
三、探究黨政軍條款精神在於避免媒體受到政府、政黨控制而影響言論自由,單純財務性投資應不在管制範圍,為利匯流發展與數位化投資,建議現行法第十條修訂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之間接投資,仍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以符合當初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精神。
四、在政黨投資部分,106年12月修訂公布之政黨法第二十三條已明白規定:「除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收入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並於第三十四條訂有罰則,故已排除政黨,不得投資營業事業。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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