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針對頻道位置異動、頻道授權費用計算基準、有線電視基金用途及罰則進行調整。提案理由指有線電視面臨跨國數位平台競爭、訂戶逐年下滑,欲導引業者協商並維護收視權益與產業競爭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頻道上下架與授權費協商有更明確規則、以公告訂戶數為計費基準減少爭議,並調整基金用途以獎補助本國節目製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事業、收視戶,以及公視與本國節目製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9條(頻道位置異動之事前協商與許可)、第36條(授權以前一年第四季公告訂戶數為準)、第45條(基金用途改為獎補助本國節目製播)、第61條(配合新增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協商規則與計費基準、減少行政調解耗損、扶植本國節目;疑慮:強制協商與計費基準是否偏向某方、主管機關裁量空間變化、基金改變用途對公視資源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有線電視法常牽動「系統商、頻道商、觀眾」三方利益,看條文時留意它把談判籌碼往哪一方移。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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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29人,有鑒於有線電視之頻道位置涉及頻道內容產業能否健全發展、影響消費者收視福祉等重大議題,有線廣播電視法於頻道位置之上下架與異動權責機關、上下游間為頻道授權費用爭論及經營者面臨數位跨國巨擘襲奪,訂戶逐年衰退,仍需提繳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為維護人民收視權益與節目品質,及提升有線電視生態系之競爭力,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針對頻道位置異動,系統經營者應事前與頻道供應事業協商,已經系統經營者、異動前、異動後之頻道供應事業同意,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許可,以導引三方業者善良協商、避免行政調解資源過度耗損(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二、強制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一年度第四季訂戶數為準(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三、修正有線廣播電視基金之用途,將捐贈公共電視部分改用於衛星廣播電視製播本國節目之獎補助(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四、配合第三十六條之強制規定,新增罰則(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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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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