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針對頻道位置異動、頻道授權費用計算基準、有線電視基金用途及罰則進行調整。提案理由指有線電視面臨跨國數位平台競爭、訂戶逐年下滑,欲導引業者協商並維護收視權益與產業競爭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頻道上下架與授權費協商有更明確規則、以公告訂戶數為計費基準減少爭議,並調整基金用途以獎補助本國節目製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事業、收視戶,以及公視與本國節目製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9條(頻道位置異動之事前協商與許可)、第36條(授權以前一年第四季公告訂戶數為準)、第45條(基金用途改為獎補助本國節目製播)、第61條(配合新增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協商規則與計費基準、減少行政調解耗損、扶植本國節目;疑慮:強制協商與計費基準是否偏向某方、主管機關裁量空間變化、基金改變用途對公視資源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有線電視法常牽動「系統商、頻道商、觀眾」三方利益,看條文時留意它把談判籌碼往哪一方移。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