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內容包括刪除須以法律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的規定(改由行政規則規範)、調整就業調查與推介的用語,並將「非志願性失業」用語修正為與勞動法制一致的「非自願性離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相關用語與就業保險法等勞動法制接軌、減少適用疑義,並透過增訂鼓勵民間機構進用原住民的方向,擴大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勞動者、私立學校與民營事業機構及原住民族就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刪除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之法律規定並增訂鼓勵進用原住民方向;修正第十四條就業調查與推介相關用語;修正第十八條將「非志願性失業」改為「非自願性離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委員會屬任務編組以行政規則規範已足、用語與勞動法制一致可避免疑義、增訂鼓勵進用有助穩定就業;疑慮:將委員會降至行政規則層級是否影響其法定地位與監督力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把法律規定降為行政規則的修法,建議留意該組織法定地位與監督機制的變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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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鑒於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係屬任務編組性質,已可由行政規則加以規範,無須於法律明定;另為擴大原住民族長期穩定就業機會,並配合實務運作情形及相關勞動法制之一致性,爰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惟考量該委員會屬任務編組性質,其設置與運作事項以行政規則規範已足,無須於法律層級明定,爰刪除第一項規定。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擴大原住民族長期穩定就業機會,促進其就業穩定與所得提升,並引導私立學校、法人、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於常態性人力運用中積極進用原住民,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政府應予鼓勵之方向。
二、第十四條所定就業狀況調查、人力資料庫建置及就業推介等事項,係以整體原住民族為對象,爰酌修相關用語,使規範對象與立法意旨一致。
三、第十八條關於「非志願性失業」之用語,參酌就業保險法等相關勞動法制之規範用語,為維持法體系一致性與明確性,修正為「非自願性離職」,使規範標準與現行法制接軌,避免適用疑義。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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