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1540000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提案者指原住民仍處就業結構弱勢、非典型就業比率偏高,並回應司法院釋字810號解釋,將進用職務由特定類別擴大為全部職務、調整原住民族地區機關進用比率,並就得標廠商代金過苛情形增訂減輕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公部門進用原住民的職務範圍與比率,並在廠商代金顯然過苛或進用困難時提供減輕或免繳機制,提案者認為兼顧原民就業與釋字810號意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求職者、原住民族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採購得標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職務擴大適用)、第五條(地區機關進用比率)、第十二條(代金過苛減輕授權)、第二十四條(進用困難免繳代金)及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過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改善原住民就業弱勢、落實釋字810號保障工作權與合憲性;疑慮:進用比率提高對機關與廠商的負擔、代金減免認定基準與授權辦法內容仍待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查閱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理解代金制度被要求調整的緣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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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國內整體社會環境變遷,雖近年原住民族失業率已漸下降,惟原住民族仍長期居於就業市場劣勢地位,且其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依然偏高,原住民族之社會地位顯處於相對結構性不平等處境,尚未獲改善,有進行全面檢討之必要。又為回應司法院釋字810號解釋意旨,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法律合憲性,爰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基於這一權利,其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第五條:「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機構,同時保有根據自己意願充分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權利。」且原住民人口流入離島之機會已比過往高出許多,故無須在地域性增加排他條款。另為促進原住民至公部門任職之機會,破除職務刻板印象,將原先職務類別從「約僱等五類人員」擴大為「全部職務」均適用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人口分布較為集中,政府制定公共政策須直接回應原住民族需求,宜有原住民族人才作為溝通協調窗口,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亦擴大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型態,且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其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則依其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原住民。(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意旨,針對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一定比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減輕機制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如進用困難致未達法定進用原住民比率者,得免繳代金,並就進用困難認定基準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配合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須時緩衝,爰另行規定施行日期以為過渡期間。(修正第二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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