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提案者指原住民仍處就業結構弱勢、非典型就業比率偏高,並回應司法院釋字810號解釋,將進用職務由特定類別擴大為全部職務、調整原住民族地區機關進用比率,並就得標廠商代金過苛情形增訂減輕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公部門進用原住民的職務範圍與比率,並在廠商代金顯然過苛或進用困難時提供減輕或免繳機制,提案者認為兼顧原民就業與釋字810號意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求職者、原住民族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採購得標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職務擴大適用)、第五條(地區機關進用比率)、第十二條(代金過苛減輕授權)、第二十四條(進用困難免繳代金)及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過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改善原住民就業弱勢、落實釋字810號保障工作權與合憲性;疑慮:進用比率提高對機關與廠商的負擔、代金減免認定基準與授權辦法內容仍待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查閱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理解代金制度被要求調整的緣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