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與第五十條,刪除被保險人未繳保費時命其配偶代為繳納並處以罰鍰的強制規定。提案理由認為此設計與《民法》夫妻財產分離原則不符,且有「懲罰婚姻」之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配偶將不再因對方未繳保費而被裁罰或被強制代繳,特別有助於長期分居或婚姻名存實亡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刪除命配偶代為繳納保費的罰鍰規定,並刪除第三項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之規定;連同第五十條相關條文一併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制以婚姻關係課予配偶連帶義務違反平等原則、形同懲罰婚姻;疑慮:擔心刪除罰責後可能影響保費收繳率與基金永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社會保險的「個人責任」與「家庭連帶」如何拿捏,是這類修法的核心,可一併留意財務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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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謝龍介、林沛祥等16人,鑒於《民法》第一千十八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原則上採「各自財產制」,即夫妻各自管理、使用及處分其財產。然而現行《國民年金法》卻規定,在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得對其配偶處以罰鍰並命其代為繳納,實務上常被質疑是否使配偶負擔他方之公法上義務,與夫妻財產分離制度之精神未盡相符。《國民年金法》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全民基本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其保險關係原則上屬於個人社會保險責任。由配偶承擔未繳保費之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個人參與、個人保障」之原則未盡相符,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民年金法》施行迄今已逾十七年,社會環境與家庭型態已多所變遷。現行規定對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得對其配偶處以罰鍰並命其代為繳納,雖係為保障被保險人老年經濟安全,惟相關規定近年屢受外界質疑有「懲罰婚姻」之疑慮,並與《民法》夫妻財產分離原則未盡相符,實有檢討必要。
二、考量實務上亦有配偶長期分居或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之情形,仍命其負擔保險費繳納義務,易生爭議。爰修正相關規定,保留鼓勵配偶代繳之意旨,並刪除命配偶代為繳納之強制規定,以兼顧制度合理性與被保險人權益。
三、另,現行《國民年金法》對於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採柔性勸導措施,並未設有罰責;惟對其配偶未代為繳納保險費卻得處以罰鍰,易生責任負擔不相當之情形,制度衡平性容有檢討空間。
四、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揭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如僅因婚姻關係而課予差別法律負擔,可能影響婚姻與家庭制度之保障。爰配合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刪除命配偶代為繳納保險費之罰鍰規定,並一併刪除第三項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之規定,以符制度合理性。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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