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明定雜項工作物(如機械停車設備)因安全因素辦理除役拆除時,在未變更使用類組、未新增樓地板面積且符合停車空間規定下,不視為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並建立安全除役拆除的備查機制。提案理由為解決安全處置與行政程序的制度衝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在拆除老舊機械停車設備等雜項工作物時,可免去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爭議,加快安全處置。
主要影響對象
設有機械停車設備等雜項工作物的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者及建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十三條,區分「安全必要之除役拆除」與「變更使用」的法律效果;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建立雜項工作物安全除役拆除的備查機制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排除適用疑義、提升公共安全處置即時性與法規明確性;疑慮:擔心程序簡化後對安全與管理監督的把關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行政程序簡化與安全把關的平衡是重點,可關注備查機制的執行細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智強、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將停車空間等事項納入變更使用範圍,致建築物內雜項工作物(含機械停車設備)因安全必要辦理除役拆除時,實務上仍常被認定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衍生公共安全處置與行政程序適用之制度衝突。為建立雜項工作物安全除役拆除之備查機制,明確其適用要件及施工安全規範,並於未變更使用類組、未新增樓地板面積且符合停車空間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不視為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以排除適用疑義、強化公共安全維護並提升法制明確性,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就建築物使用類組、停車空間及其他與使用相關事項設有變更使用規範,惟實務上建築物內雜項工作物(如機械停車設備)因安全因素須辦理除役拆除時,常因涉及停車空間事項而被認定須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致生安全處置需求與行政程序適用間之衝突,影響公共安全維護之即時性,爰有修正必要。
二、為釐清制度適用界線,本案修正第七十三條相關規定,明確區分「安全必要之除役拆除」與「變更使用」之法律效果;於未變更原核定使用類組、未新增樓地板面積,且符合停車空間相關規定之前提下,雜項工作物因安全因素辦理除役拆除者,不視為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以排除適用疑義並提升法規範明確性。
三、另為兼顧公共安全與行政監督,本案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相關規定,建立雜項工作物安全除役拆除之備查機制,明定其適用要件、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使主管機關得依法辦理管理與查核,俾兼顧建築管理秩序、施工安全及公共利益,並提升制度完備性與實務可行性。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建築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