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7條及第75條,以落實行政院「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規範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的經費分擔及供給目標,減輕育兒家庭負擔。草案旨在解決少子女化危機,促進公共化托育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有托育需求的家庭,特別是0-6歲幼兒的家長,解決托育資源不足的問題;同時有助於推動公共化托育,增加托育服務的覆蓋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托育需求的家庭,特別是0-6歲幼兒的家長,以及負責推動公共托育的中央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7條及第75條條文,明定六歲以下兒童健保費補助及托嬰中心的經費負擔比例,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的財力分級表規範經費分擔比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公共化托育,減輕育兒家庭負擔,解決少子女化危機;疑慮:經費分擔比例可能增加中央或地方財政負擔,規範供給目標可能限制托育服務的多樣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公共化托育的發展與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危機嚴峻,為落實行政院「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並減輕育兒家庭負擔,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之經費分擔及供給目標均無明確規範,第二十七條未明定六歲以下兒童健保費補助,第七十五條亦未明定托嬰中心之經費負擔比例,與少子女化對策及公共化優先精神未盡一致,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七十五條雖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分類,惟未明定托嬰中心之經費負擔比例,導致中央與地方在推動公共托育時法源不足,地方常因財政壓力而消極辦理,公共化托育供給成長緩慢。目前全台托嬰中心約532處,可收托約1.76萬名幼兒,0-2歲幼兒覆蓋率僅約4%,遠低於歐美國家30%以上目標。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雖屬公共化托育之一環,惟規模過小(最多收托12人),名額貢獻有限,難以有效提升整體覆蓋率。
二、本案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明定托嬰中心之中央地方分擔比例(第一級中央負擔50%、第二級60%、第三級90%、第四級95%、第五級100%),並課予中央訂定逐年提升供給目標之義務,以確保有限資源集中於規模較大之純公共化機構。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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