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1730000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增列違反調動原則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行政罰鍰,以嚇阻雇主違法調動勞工及不當綁約,保障勞工權益。現行勞動基準法雖規範調動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原則,惟罰則章未設直接行政罰鍰,致違法情形頻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避免違法調動及不當綁約,保障工作權益及家庭生活利益;解決勞動檢查僅能勸導或轉介調解,缺乏有效嚇阻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雇主及勞工,特別是醫療機構、美容、醫美、餐飲、科技等行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增列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行政罰鍰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列行政罰鍰可有效嚇阻雇主違法調動及不當綁約,保障勞工權益;疑慮:罰鍰金額過高可能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影響產業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勞動條件行政執法及促進勞資和諧,相關規定及影響需進一步審議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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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勞動環境日益複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爭議頻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雖明定調動五大原則,第十五條之一雖規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要件,惟罰則章均未設直接行政罰鍰,致違法調動(如懲戒性降職、逼退型跨單位調動、護理師跨科不當調動)及不當綁約(如無專業培訓卻強制服務數年、違約金過高)層出不窮。勞動檢查僅能勸導或轉介調解,缺乏有效嚇阻,勞工權益保障欠缺實效,與強化勞動條件行政執法及促進勞資和諧之立法意旨不符,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十條之一調動原則涉及勞工專業勝任、工作條件公平及家庭生活利益,於醫療機構調動護理人員或其他專業技術勞工時,尤應優先考量專業分工、病人安全及身心健康風險。現行實務雖賴司法綜合判斷必要性、合理性及不利益程度,惟缺乏行政即時制裁,致雇主常以「人力不足」「臨時支援」為由強行跨科調動,造成勞工專業不勝任、津貼喪失、家庭作息嚴重影響,甚至衍生職災或醫療風險。
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原則涉及勞工離職自由及合理投資對價,雇主須符合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之必要性,且年限不得逾合理範圍。現行實務雖以約定無效為民事救濟,惟缺乏行政罰則,致美容、醫美、餐飲、科技等行業常見不當綁約,勞工離職時遭追償違約金或訓練費用,嚴重限制工作權益。本修正增列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於第一項第一款,使違反調動原則或最低服務年限必要性要件者適用本條罰鍰,與現行工資、工時、休假等實體規範之行政罰鍰機制一致;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得依第四項審酌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包括專業不勝任、病人安全危害、家庭生活重大不利、綁約不合理等),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強化行政執法效能,兼顧企業經營彈性與勞工保護,促進勞資和諧及公共利益。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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