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新增資方通報責任及主管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權力,以保護勞工權益,防止資方惡性倒閉後勞工權益受損。主要目的是加強勞工權益保護,解決資方拖欠工資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在資方惡性倒閉後仍能保障工資按期給付,解決勞工生活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雇主及勞工,特別是經常發生資方拖欠工資的行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新增雇主通報責任;新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移送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勞工權益保護,確保工資按期給付;疑慮:可能增加資方行政負擔,強制執行權力的濫用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權益平衡,避免過度加重資方負擔或削弱勞工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黃建賓等16人,有鑑於資方拖欠工資損害勞工權益,勞工救濟手段薄弱,致使資方惡性倒閉後,主管機關難以保護勞工權益,應新增「資方通報責任」及「主管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權力」以保護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係賦予主管機關對雇主拖欠工資行為必要強制行為之法源依據;惟實務經常發生雇主為惡性倒閉欺罔勞工,致使勞工未報請主管機關令其給付,而在雇主惡性倒閉後,主管機關則無從協助勞工困境之情況,工資給付為勞工生活所據,應賦予雇主更多義務來維持按期給付之責任。
二、新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移送權,針對未按期給付超過30日之資方,行政機關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保障勞工工資按期給付。本國勞工以30日為最常見約定工資給付期日,勞工每30日所得工資為日常生活所需,若雇主未能按期給付,則會對勞工產生重大生活影響,故訂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移送權,以確保勞工工資可按期給付。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勞動基準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