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玉玲等16人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針對天然災害時的勞工出勤增訂規定,包括課予雇主負擔勞工額外通行、出勤成本的義務,以及賦予勞工為自身安全得拒絕危險出勤的權利。理由是現行法對天災出勤缺乏明文,易生勞資糾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勞工於天災時的出勤安全與額外成本有了法律依據,盼減少勞資爭議並保障勞工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條增訂第三項,課予雇主於天災時負擔勞工額外通行、出勤成本的義務;第四十條之一相關規定明定勞工得為自身安全拒絕出勤,未提供勞務時雇主得不給付該段工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天災期間安全與權益、防止雇主濫用停假;疑慮:拒絕出勤的判斷標準、額外成本與工資負擔對雇主營運的影響需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天災出勤涉及成本與工資分擔,可留意拒絕出勤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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