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4720000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呂玉玲等16人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針對天然災害時的勞工出勤增訂規定,包括課予雇主負擔勞工額外通行、出勤成本的義務,以及賦予勞工為自身安全得拒絕危險出勤的權利。理由是現行法對天災出勤缺乏明文,易生勞資糾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勞工於天災時的出勤安全與額外成本有了法律依據,盼減少勞資爭議並保障勞工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勞工、雇主與企業、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條增訂第三項,課予雇主於天災時負擔勞工額外通行、出勤成本的義務;第四十條之一相關規定明定勞工得為自身安全拒絕出勤,未提供勞務時雇主得不給付該段工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天災期間安全與權益、防止雇主濫用停假;疑慮:拒絕出勤的判斷標準、額外成本與工資負擔對雇主營運的影響需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天災出勤涉及成本與工資分擔,可留意拒絕出勤的認定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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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通行、出勤等相關規定未有法律規定,勞動基準法應設立相關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應新增雇主負擔勞工額外成本義務及勞工拒絕危險出勤權利,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如遇天然災害是否出勤,及其衍生之額外成本如何分擔等規定。致使勞資雙方如遇天然災害致勞工認出勤、通行有安全或致災疑慮時,產生勞資糾紛。
二、當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雇主如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惟勞工因天災、事變,或既已安排好之休假未能如平常工作日通行、出勤,致生其額外成本,為保障勞工權益並防止雇主濫用本條,該額外衍生之成本應由雇主全額負擔;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新增第三項,賦予雇主負擔額外通行、出勤成本義務。
三、雇主應保證其出勤工作環境安全,惟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通行、出勤恐致生額外風險,勞工為保護自身安全,得拒絕雇主出勤要求;因工資給付係勞務給付之對價,勞工未給付勞務,雇主得拒絕給予勞工因拒絕出勤之工資。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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