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擴大保障範圍至撫育未滿六歲子女的受僱者,提供更多彈性工作安排,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現行法規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修法後將涵蓋幼兒園及國小低年級階段的家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正在撫育未滿六歲子女的家長,解決工作與家庭照顧的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正在撫育未滿六歲子女的受僱者及其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將保障範圍從未滿三歲子女擴大至未滿六歲子女。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建構更具彈性的友善職場環境;疑慮:企業增加的成本和實施難度,可能影響勞動市場和企業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實施細節和配套措施的設計將影響修法的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徐富癸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得申請減少每日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子女於進入幼兒園及國民小學低年級前銜接階段,不僅面臨情緒適應之關鍵期,亦常因集體生活引發傳染疾病,需家長密切陪同、照顧及接送。考量現行制度對子女滿三歲後之照顧支援明顯不足,與實際家庭需求存在落差,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建構更具彈性之友善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保障範圍擴大至撫育未滿六歲子女之受僱者,以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實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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