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主要調整排富基準、保險費繳納規定及給付金額,藉此改善經濟弱勢者的生活保障。草案希望能解決現行法規未能反映實際物價與資產水準上升的問題,並避免對經濟弱勢者造成過大經濟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經濟相對弱勢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解決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的困難,並提高其生活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特別是經濟相對弱勢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等,詳情請見草案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改善經濟弱勢者的生活保障、避免懲罰婚姻;疑慮:政府財政負擔增加、調整機制可能不夠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實際成效及財政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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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鑒於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多屬經濟相對弱勢者,爰由政府編列預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並訂定相關排富基準、調整機制。然因經濟環境改變,現有每四年之調整機制與排富基準,已難反映實際物價與資產水準之上升。又現行以罰鍰手段連帶處罰被保險人之配偶,引發「懲罰婚姻」爭議。另因無力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多為經濟困難者,若欠費期間較長,其累積之利息負擔恐導致被保險人喪失補繳意願,影響其日後支付權益。綜上,為使國民年金法與時俱進,落實政府照顧相對弱勢族群之意旨,爰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減徵無力繳納保險費者利息之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刪除強制被保險人配偶代繳保險費及其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
三、修正排富基準,並參照每四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公告土地現值調幅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四、調高各項給付之基本數額;增訂定期調整屆滿二年後之期中檢討機制及請領條件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五、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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