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主要是將原住民族禁伐補償金排除於性質相似之補助,並提高國民及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金額,以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草案希望避免因通膨而縮水所領給付,強化照顧弱勢民眾經濟生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民眾,解決其經濟生活困境,避免因通膨而縮水所領給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有助於保障弱勢民眾經濟生活,避免因通膨而縮水所領給付;疑慮:修正條文可能增加財務負擔,影響國民年金制度的可持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的影響需進一步評估和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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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3-19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因原住民族禁伐補償金本質上屬於對原住民土地所有權限制之「損失補償」,並非單純扶助弱勢之「社會福利津貼」,應該明確排除於性質相似之補助,且近年物價急速飆漲,導致社會保險年金實質購買力嚴重下降,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膨而縮水提高國民及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金額,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釐清法律性質:原住民族禁伐補償金本質上屬於對土地所有權限制之「損失補償」,非單純扶助弱勢之「社會福利津貼」,應明確排除於性質相似補助外。(2)避免排富誤傷:領取禁伐補償金者多因配合國家生態保育政策而無法開發土地。若將禁伐補償金計入所得,將導致受限者雙重受損,故不應計入排富條款之所得計算。此外,參考《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便有部分專案性質的補助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先例。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時之防疫補償金,衛福部曾發函(衛部助字第1091361139號),認定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領取之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收入。依此原則,將禁伐補償金排除於國保排富標準外,具備法制上正當性。(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準用第三十一條關於性質相似津貼及所得總額之限制。然原住民族土地禁伐補償金,性質係因國土保育受限開發之『對價補償』,非屬一般社會福利。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權益,避免因受領國家補償金反遭削減老年經濟保障,爰修正本條,明定禁伐補償金不計入相關排富標準,以符公義。(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三、「國民年金」是於民國97年10月開辦之社會保險,納保對象為年齡25歲至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國民,以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加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須按時繳納保險費,面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及年滿65歲時,即可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民國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71%,全年CPI年增2.5%,連續兩年超過通膨警戒線。因此為強化照顧弱勢民眾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膨縮水,應儘速提高國民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金額,並將給付金額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之生活需要。(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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