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草案旨在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的身分隱私和最佳利益,擬修正相關條文以避免被害人因未成年時身心尚未成熟而無法即時尋求救助,導致追訴權時效完成。草案擬增訂審判不得公開的規定,並延長追訴權時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保障其審判不得公開之權利,避免因未成年而無法即時尋求救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的身分隱私和最佳利益;疑慮:可能涉及隱私權與公開審判的平衡,延長追訴權時效可能帶來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審慎評估草案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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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8人,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之身分隱私,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保障其審判不得公開之權利,並避免被害人因未成年時身心尚未成熟、受權力不對等影響而無法即時尋求救助,致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無從實現司法救濟,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相關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之身分隱私,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保護兒童最佳利益及其隱私權,爰增訂第十二條第三項審判不得公開之規定。
二、鑑於兒少性剝削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尚未成年,常因身心未成熟或權力不對等而未能及時求助,致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救濟,爰明定涉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以前,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之規定。
三、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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