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旨在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主要內容包括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的司法權益,配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的相關規定。草案擬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限制公開偵查及審理過程、提供被害人安置及輔導等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保障其司法權益,並有助於減少性剝削案件的發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網路業者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被害人權益、減少性剝削案件;疑慮:網路業者責任及限制、未遂犯輔導教育措施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相關修正條文的意見及可能引發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徐富癸、賴惠員、賴瑞隆、沈伯洋等16人,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司法權益,衡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修正性侵害案件為於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應配合修正。另考量實務上尚有以招募、引誘手段而使兒童及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及拍攝、散布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未遂犯,有透過輔導教育以改正其行為避免再犯之必要,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縮短移除性影像時效,及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增訂性剝削案件,偵查及審理不得公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增訂被害人有安置必要時,得交付適當之親屬。(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增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之被害人情況。(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修正限制接取之執行單位。(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六、增訂犯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遂犯、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接受輔導教育。(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七、增訂涉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之前,不計入刑法第八十條所定追訴權期間。(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二)
八、增訂追訴權時效之修正,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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