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提案主張這類案件審判原則上不公開、並賦予被害人請求公開的權利;同時排除特定犯罪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限制,並調整刑事追訴權時效起算點,理由是兒少被害人涉及隱私且常延遲揭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加強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的資訊隱私保護,並讓延遲揭露的被害人在民事求償與刑事追訴上有更充裕的時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的被害人與被告,並涉及法院審判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審判原則不公開並賦予被害人請求公開權利)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排除特定犯罪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限制、調整追訴權時效起算點);具體條文文字提案未列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兒少案件涉及隱私且常創傷延宕揭露,不公開審判與調整時效可強化被害人保護與司法救濟;疑慮:審判不公開與公開審判原則的平衡、排除時效對法律安定性與被告權益的影響仍待權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類修法同時動到「審判公開」與「時效」兩塊,可分別看保護被害人與程序安定如何取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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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鑒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與身心發展,現行審判公開與否多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未能充分保障被害兒少之資訊隱私權;另考量此類犯罪具高度隱匿性及創傷延宕揭露特性,現行民事請求權及刑事追訴權時效規定,難以回應被害人實際處境,致權利救濟受限,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相關案件審判原則上不公開,並賦予被害人請求公開之權利;同時排除特定犯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限制,並調整追訴權時效起算點,以強化對兒少被害人之保護及司法救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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