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明定兒少性剝削案件審判不公開、特定重大犯罪不適用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並調整刑事追訴權時效起算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被害兒少於司法程序中再次曝光的二度傷害,並讓延遲揭露的被害人保有民事與刑事救濟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以及司法審判與賠償請求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明定審判不公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就特定重大犯罪排除民法侵權時效並以被害人成年日起算刑事追訴時效;第五十五條配合明定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此類犯罪具隱匿與創傷延宕揭露特性,放寬時效與審判不公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疑慮:不適用或延後時效可能影響法的安定性與被告防禦權,各方對範圍與起算點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時效與審判公開的調整牽動被害人保護與被告權利的平衡,可關注委員會審查時對適用範圍的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廖偉翔、羅智強等19人,鑑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涉及被害人身分隱私、人格尊嚴及身心復原,現行法就審判不公開尚未明定,恐使被害兒少於司法程序中再次暴露;又此類犯罪常具隱匿性、控制性及創傷延宕揭露特性,被害人於未成年時往往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權力關係不對等或未能充分理解權利而未及求助,致民事請求及刑事追訴可能受時效限制。為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及被害人司法救濟,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兒少性剝削案件審判不公開、特定重大犯罪不適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並調整刑事追訴權時效起算點及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涉及被害人身分隱私、人格尊嚴及身心復原,審判公開恐使被害兒少於司法程序中再次暴露其受害經驗,並增加二度傷害風險。為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及資訊隱私權保障,爰修正第十二條,明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審判不得公開。
二、兒少性剝削犯罪常具高度隱匿性、控制性及創傷延宕揭露特性,被害人於案發時尚未成年,常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與加害人間權力關係不對等、羞恥感或恐懼心理,而未能即時求助或啟動司法程序。為避免被害人於具備求助能力前即受時效限制,爰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明定特定重大兒少性剝削犯罪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規定,並規範其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三、配合本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