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明定被害人未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立法理由為配合刑法第八十條修正,避免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出現適用落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遭兒少性剝削(如被迫性交、猥褻、拍攝性影像)的未成年被害人,在追訴時效上可獲得與性侵害案件一致的保障,減少法律適用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兒少性剝削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加害人或被告,以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明定被害人未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兒少性剝削的法益侵害與心理創傷與性侵害高度相似甚至更具長期控制性,特別法應同步明定時效以維制度一致;疑慮:延長時效涉及證據保全與被告權益,且特別法與刑法規定的銜接須避免適用疑義。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與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為配套,建議併同閱讀以了解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對應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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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鑑於性侵害及兒童、少年性剝削犯罪具有隱密性及權力不對等特性,未成年被害人常因身心尚未成熟而延遲揭露,致現行追訴權時效制度無法充分保障其司法救濟權利。行政院已提出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增訂未成年被害人於成年前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尚未有相應規範,恐生法律適用落差。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被害人未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以強化兒少權益保障並確保法制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次刑法第八十條修正,已就性侵及相關犯罪增訂未成年被害人於成年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係為回應性侵害犯罪之隱密性及被害人延遲揭露之實務現象,強化被害人之司法救濟權利。
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犯罪行為,包括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拍攝或製作性影像等,侵害法益之嚴重性及被害人所面臨之心理創傷,與刑法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相似性,甚至更具結構性剝削與長期控制之特質。
如未同步於特別法中明定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方式,恐生法律適用上之疑義,亦可能造成不同法規間保障程度不一致,影響制度整體性。特別法犯罪類型應於各該法律中明確規範,不宜僅以刑法概括適用,以確保法律明確性與實務操作一致性。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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