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落實隱私權與最佳利益的保障。草案新增不公開審理規定,並配合刑法修正,調整追訴權時效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的隱私權和最佳利益,解決現行法規對這群體保護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相關司法人員和社會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增列不公開審理規定;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規定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者,追訴權時效不計入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保護被害人隱私權和最佳利益,完備法制銜接;疑慮:可能影響審理公開性,增添司法實務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平衡保護被害人權益與司法公開原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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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現行有關審理兒少事件或性犯罪之相關規定,原則上均採不公開審理,惟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尚未明文納入不公開審理之規定;另配合近期《中華民國刑法》針對未成年人性犯罪追訴權時效制度之修正(即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為落實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之隱私權與兒童最佳利益之保障,並完備與整體法制之銜接。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增列不公開審理規定;另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明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者,不計入時效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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