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明確棄養及虐待動物定義,強化飼主責任與網路業者管理,並提高違法罰則。藉此落實動物保護執法體系,解決現行法規不足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動物保護工作,解決棄養及虐待動物問題;同時有助於規範網路業者,減少非法販賣寵物行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飼主、網路業者、動物保護工作者及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等條文,新增擬制棄養規定、網路業者管理責任及緊急處置權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動物保護機制、提高違法成本;疑慮:加重飼主及業者責任可能造成經濟負擔、影響產業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可能引發社會各界討論,應關注後續修法過程及實施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2-24,2026-03-0
交付審查2026-02-24,2026-03-0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羅智強等16人,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對於虐待及棄養之規範未臻明確,致使動保案件定罪率僅約7.8%,未能落實法律嚇阻效力,且現行法對於網路非法販賣寵物、禁止捕捉工具之流通及執法緊急處置權限均有不足,難以回應社會對動物福利之高度期待。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飼主照護責任與遺失申報義務,並增訂網路業者管理責任、賦予主管機關即時救護之緊急處置權,並大幅提高違法行為之刑事與行政罰則,以建立更臻完備之動物保護執法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法律對棄養之定義較窄,導致執法實務上難以對規避責任之飼主裁罰。本次修正案於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增訂「擬制棄養」之規定,明確將「未依規定程序送交收容」、「經通知領回而逾七日未領」,以及「寵物遺失未於五日內申報」等行為,均依法視為棄養。配合新增之第二十五條之三,針對棄養行為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重罰,旨在從程序與實質兩防線防堵飼主規避責任,落實對動物的終身照護義務。
二、鑒於網路平台已成為虐待影像散布及非法交易之溫床,本次新增第十四條之三,首度課予網際網路業者管理責任,要求業者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涉及虐待動物、非法販賣寵物或違法捕具之網頁資料,並應保留相關資料及紀錄至少六十日以供調查。此外,第二十二條明定任何人不得於網路經營寵物販賣業務,並於第二十六條增訂違規者之罰鍰與沒入處分,以清淨網路空間並保障合法經營業者之權益。
三、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棄養、虐待動物之定義及類型,並強化動保檢查員職權以落實執法,並提高棄養及虐待動物之罰則,以建立具備高度嚇阻力之法治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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