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主要目的是強化飼主責任、減少流浪動物數量,並解決棄養問題。草案要求飼主若要送交動物至收容所,必須完成交付程序,否則將處以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改善動物福利,同時也解決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困擾。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飼主、動物收容所、執法人員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條: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增訂飼主送交動物至收容所的條件、明確飼主棄養責任要件、提高棄養動物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飼主責任、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改善動物福利;疑慮:增加飼主負擔、可能造成收容所負擔增加、罰鍰標準是否合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平衡與實際執行面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根據農業部統計,流浪犬貓數量仍龐大,113年遊蕩犬推估數量略減至約14.1萬隻,雖與上期(111)年調查結果15.9萬隻相較,數量減少,但部分地方棄養案例仍有增加趨勢。尤其實務上仍出現許多飼主將犬貓直接丟置於收容所門口,造成第一線執法困擾。故修法明定飼主照護責任,如欲送交動物至收容所,須完成交付程序;若未依規定辦理,仍屬任意棄置動物,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以強化飼主的責任,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飼主送交動物至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明確飼主棄養責任之構成要件,並提高棄養動物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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