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擬降低預防性羈押的門檻並引入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指標,以強化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保護。草案希望藉此提升司法機關對高風險案件的預警和防範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到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及時獲得保護,避免持續暴露於人身安全威脅之中,並有助於預防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被害人保護、提升預警與防範效果;疑慮:可能限制被告權益、增加司法機關工作量、科技監控隱私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平衡保護被害人權益與被告權益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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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林沛祥等17人,近年家庭暴力案件頻傳,重大傷亡事件屢見不鮮,本法雖設有預防性羈押機制,惟其構成要件過於嚴格,實務上難以及時介入高風險案件,致使保護令無法有效發揮功能,被害人仍持續暴露於人身安全威脅之中。為強化被害人保護,實有必要重新檢討預防性羈押之要件,並導入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之客觀指標,作為司法機關判斷是否羈押的重要參考,以提升預警與防範效果。此外,針對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若尚無羈押必要,為防止再犯並即時掌握其動態,應賦予司法機關得命其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法律依據。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家暴防治機制,確保被害人生命與人身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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