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擴大教師在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回復聘任關係時的補發範圍,包括考核獎金、年終獎金、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等;現行僅補發本薪(年功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遭不公平處分後依法回復聘任關係時,完整補發所有應領待遇,解決教師權益問題;解決教師回復聘任後仍無法回復原有待遇的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尤其是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明確將考核獎金、年終獎金、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納入補發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待遇應全面回復;疑慮:財政負擔增加、實施細則複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教師權益與財政現實兼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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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鑑於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而對於教師於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者,現行補發僅明定本薪(年功薪),未及於考核獎金、年終獎金、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明確將前述各項獎金與加給納入補發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因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遭等處分,依法提起救濟,經最終判決或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表示原處分並非妥適。基於權利回復原則,其聘任關係既視同持續存在,則於前述期間依法應支領而未支領之待遇,自應予以補發。
二、依現行制度,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多項具固定性質之加給與獎金所構成,包括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以及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均屬教師整體報酬之重要部分,若僅補發本薪,將導致教師於回復聘任後仍無法回復其原有待遇,顯失衡平。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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