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1710000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教師待遇條例修正草案擬補發教師依法停聘、解聘等情形下的學術研究加給和地域加給,以完整回復教師依法應有之薪給;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待遇回復仍有不足。草案希望解決教師在停聘、解聘等情形下的待遇補發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依法回復聘任關係後獲得完整的薪給補發,解決待遇不足問題;幫助教師權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在依法停聘、解聘等情形下的待遇補發。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六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依法回復聘任關係後應有完整的薪給補發;疑慮:補發範圍是否合理、實施時間是否適當。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草案的實施細節和對教師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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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就教師依法停聘、停聘後死亡,及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等情形,僅明定補發本薪(年功薪),對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未有明文,致教師於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或經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後,其法定待遇回復仍有不足,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教師依法停聘、停聘後死亡,或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僅得補發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第二十六條並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教師薪給依本條例規定,除本薪(年功薪)外,尚包括加給及獎金,其中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教師最終經依法回復聘任關係者,如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僅補發本薪(年功薪),而未將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納入補發範圍,待遇回復仍有未盡,尚不足以完整回復其依法應有之薪給。為使教師依法回復聘任關係後之待遇回復更為周延,並與《教師法》相關規定相互配合,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對於依法停聘、停聘後死亡,或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僅規定補發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尚未及於其他法定加給項目,致待遇回復仍有不足。
二、教師薪給依本條例規定,除本薪(年功薪)外,尚包括加給及獎金,其中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教師最終經依法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既屬應回復聘任關係之情形,則待遇補發範圍即不宜僅限於本薪(年功薪),而應一併納入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以符實質回復之意旨。
三、爰修正第十九條,明定依法停聘而回復聘任、停聘教師死亡,及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並應補發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另增訂過渡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事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規定。
四、另修正第二十六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利修正內容及早適用,完善教師權益保障。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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