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現行規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回復聘任、或依法救濟後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的本薪(年功薪);本案主張依本法教師薪給應含本薪與加給,故回復聘任者應一併補發本薪及加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復聘任的教師可補回停聘期間的加給而非僅本薪,較完整保障其薪資權益,並與本法薪給定義及教師法相關修正配合。
主要影響對象
曾遭停聘後回復聘任、或經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以及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將回復聘任者補發範圍由僅「本薪(年功薪)」擴及「本薪及加給」,並配合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就回復聘任及救濟確定回復者一併補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薪給依法應含加給、補發只給本薪有失公平、保障教師合理薪資權益。疑慮:擴大補發增加經費負擔、適用範圍與回溯認定待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補發薪資類修法常牽動經費與回溯範圍,留意審查時的財源說明與適用對象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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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羅廷瑋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對於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回復聘任及依法提起救濟後回復聘任關係者,僅補發其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卻未考慮本法另已明定教師之經常性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漏未規定之處顯有違公平正義,為保障教師之合理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本法第二條明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而薪給則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且於本法第六條另有明定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據此,可得知教師之薪給應為經常性薪資給與。
二、現行法規僅規範當停聘事由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補發其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未考量教師之薪給應為本薪以及加給,應一併補發;並配合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其中回復聘任者以及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應補發其本薪及加給,以利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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