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現行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回復聘任關係的補償規定,期望能公平合理地保障教師的薪資權益。此修正案旨在解決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而未包括加給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教師在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回復聘任關係時,獲得更完整的薪資補償,解決現行規定不足之處。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教師在依法提起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後,應補發該期間未發給之薪給,包括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待遇應全面保障,包括本薪及加給,以確保教師權益;疑慮:增加財政負擔,可能影響學校預算編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教師權益保障的影響,以及對學校財政及行政程序的潛在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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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王鴻薇、牛煦庭、張智倫、蘇清泉、顏寬恒、許宇甄等18人,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即明定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組成,前兩者合稱為教師之「薪給」,然而依本法現行規定,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者,依法提起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後,僅補發該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顯然有違公平正義。為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本法之相關規定,教師之待遇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其中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之合計構成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為經常性給與,並且為教師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所獲得之報酬,應予以保障。
二、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即便教師於停聘期間無教學與研究之事實,仍應於教師最終回復聘任時,補發該期間未支領之待遇。
三、現行條文規定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者,依法提起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後,僅補發該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未考量加給亦屬於教師薪給之一部分,理應一併補發。爰此,本修正案增列「加給」為應補發項目,以完備薪資補償制度,並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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