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強化飼主責任,防止寵物侵害公共安全及騷擾、傷害野生動物,完善寵物食品安全衛生、寵物分類分級及遊蕩動物管理相關規定。此草案旨在加強寵物管理,減少寵物相關糾紛和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寵物飼主、政府機關和野生動物,解決寵物安全和野生動物保護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寵物飼主、寵物產業和野生動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強化飼主責任(第四條之一、第五條)、防止寵物騷擾和傷害野生動物(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寵物分類分級(增訂條文第十九條之一)、強制使用鍊繩等防護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確保寵物食品安全衛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飼主責任,保護公共安全和野生動物;疑慮:可能增加寵物飼主經濟負擔,影響寵物產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兼顧寵物飼主權益和公共安全、野生動物保護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王美惠、莊瑞雄等16人,為強化飼主責任,防止寵物侵害公共安全及騷擾、傷害野生動物,並完善寵物食品安全衛生、寵物分類分級及遊蕩動物管理相關規定,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強化國民對於飼主責任之意識,並充分瞭解遊蕩動物對人類及生態環境之衝擊跟風險,將其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二、長期持續提供遊蕩動物食物或飲水者,視為實際管領之人,但受政府委託執行動物保護工作,或主動送交收容過程中提供食物或飲水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飼主應防止寵物騷擾及傷害野生動物,其因管領不當導致野生動物受傷及死亡者,飼主應負一定之責,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四、政府應考量寵物生物學特性、動物福利及公共安全,制定我國各類寵物分類及分級管理措施。(增訂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五、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強制使用鍊繩、箱籠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六、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衛生,增訂不得有變質、摻偽或假冒之規定,並授權政府公告不得用於寵物食品之成分。(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
七、對於飼主記錄其寵物騷擾及傷害野生動物過程,供大眾閱覽、聽聞,並加以散布、播送或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八、任何人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及受委託機構執行捕捉、收容及處理遊蕩動物,違反者應受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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