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及第185-4條,旨在加重酒駕、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的刑責,以遏止相關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安全。草案擬將酒駕、毒駕的罰金從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並對致人死傷的案件加重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提高民眾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警覺,減少相關事故的發生,進而保障用路人及值勤員警的生命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駕、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者,以及相關執法及司法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及第185-4條,將酒駕、毒駕的罰金從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並對致人死傷的案件加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刑責可以有效遏止酒駕、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保護公共安全;疑慮:刑責加重可能被認為是治標不治本,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且可能增加司法及執法機關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草案的修正需留意其實際執行效果,以及對社會及法律體系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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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鑒於酒駕、毒駕及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屢見不鮮,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不僅嚴重危害用路人生命安全,也讓值勤員警因此受傷殉職。爰此,為有效遏止此類重大違法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酒後、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對於公眾交通安全及他人生命構成嚴重威脅,係高度公共危險之行為。爰將犯第一項所規定之酒駕、毒駕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併科罰金三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
二、雖政府屢次宣導切勿酒後駕車,然酒駕、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實有針對酒駕、毒駕致人死傷案件加重處罰行為人之必要,依此,倘行為人對於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事實有第十三條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情形,自應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或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罪處斷。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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