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引入科技設備監控家庭暴力加害人,以提升被害人安全保障及即時求救能力,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主要目的是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完善現行保護令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家庭暴力被害人,解決現行保護令機制在預警方面的缺陷,提高保護成效。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引入科技設備監控家庭暴力加害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引入科技設備監控可有效監控加害人,及時預警,提高保護成效;疑慮:監控可能侵犯加害人隱私權,實施效果有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實施效果和被害人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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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明才、廖偉翔等19人,鑑於近來重大家庭暴力案件頻傳,即使法院已核發保護令,仍發生被害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遭加害人傷害或殺害之憾事,凸顯現行保護令機制於預警方面有其缺陷,未能充分發揮保護被害人功能。再者,西班牙、法國等國已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導入電子監控,不僅可有效監控加害人,亦能於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時及時預警,提高保護成效。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科技設備監控防治,以提升被害人安全保障及即時求救能力,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羈押係遏止嚴重暴力行為之重要手段,按法務部111至113年統計資料顯示,犯家庭暴力罪者每年平均計3,309人,其中聲請羈押者平均為223人(占6.7%),裁定羈押者平均為186人(占5.6%);犯違反保護令罪者每年平均計2,548人,其中聲請羈押者平均為178人(占7%),裁定羈押者平均為131人(占5.1%),顯示聲請羈押比率偏低,而且檢方評估家庭暴力加害人是否予以羈押,亦未見明確判斷標準,影響被害者保護成效。
二、近年國內家庭暴力案件持續上升,雖已有保護令制度,但在加害人監控、羈押判斷及被害人預警機制等方面仍有不足,導致保護令效力未能充分發揮。國外如西班牙、法國、英國等均已針對家暴加害人導入電子監控措施,透過科技掌握其行蹤,並在其接近被害人或進入禁止接近區域時即時示警,被證實可有效降低加害行為,提升被害人安全。我國現行科技監控已運用於其他犯罪領域,且災防告警系統亦已相當成熟,並為民眾所熟悉,是以應參採國際實務,對於高風險家暴的加害人增設科技設備監控,並同步提供被害人能即時掌握加害人位置資訊、接收主動告警,並於危急時啟動求救機制,以建構更完整、有效之保護網。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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