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憲法法庭判決後「實質廢死」的效果,提出配套措施,修訂假釋相關規定。草案參考國外立法例,擬增訂殺人等重罪不得假釋等規定,以回應社會要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社會大眾,解決犯罪者有恃無恐的問題,進而維護治安;同時也回應民間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的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犯罪者,尤其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等重罪的受刑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增訂故意殺人等罪不適用假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考國外立法例,擬具配套措施以回應社會要求,避免犯罪者有恃無恐;疑慮:可能限制人權,影響受刑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平衡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有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達成「實質廢死」的效果,造成社會嚴重不安,呼籲制定配套措施,以免造成犯罪者有恃無恐,危害治安;另參考國外對重罪不得假釋等議題之關注日益增強,許多國家已積極檢討相關法令措施,以回應社會要求。參酌美國、英國之立法例及司法實務判決規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要求死刑判決必須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全體同意),極大提高了判死難度,被視為實質廢死,為呼應民間要求制訂配套措施的訴求;另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認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移列為同條第三項)違反平等原則,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二、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於經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之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計算、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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