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2820000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強化寵物源頭管理、飼主責任及野外族群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體系。內容包括規範飼主送交寵物的程序、強化寵物業管理、追蹤寵物流向等,以杜絕棄養和濫行棄置寵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寵物飼主、寵物業者及主管機關更有效地管理寵物,減少棄養情形,維護動物福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寵物飼主、寵物業者、動物收容處所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變更、遊蕩犬管理精進措施計畫法源化、飼主責任強化、寵物業管理及物種分級管理授權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寵物管理,減少棄養,維護動物福利;疑慮:可能增加寵物業者及飼主的負擔,如何落實規定及執行面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寵物管理與飼主、業者權益,確保有效落實動物保護法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為從寵物源頭管理、飼主責任到野外族群治理進行全面強化,建立一條龍、可追溯且具科學基礎的管理體系。在飼主責任方面,明訂送交收容須依規定程序辦理,未依規定即視為棄養,並將寵物遺失申報義務入法,以杜絕濫行棄置、補齊管理缺口。於源頭端,強化特定寵物業之營運、人力與繁殖買賣規範,將犬貓來源、登記與流向追蹤等制度提升至母法,要求業者僅能於合法取得、完成晶片或其他識別標示及登記後始得交易,確保來源可稽、流向可追。另增訂物種分級管理授權,以因應未來非犬貓物種納入管理的需求。最後將農業部自112年起推動的「遊蕩犬管理精進措施計畫」法源化,授權主管機關運用生態資料、地方與民間調查、無人機及GIS模型等資訊公告衝突熱區並實施禁止餵食,強化野外族群的科學化風險管理整體而言,本次修法建立從源頭、飼主到野外治理的完整框架,補足長期不足,真正落實責任管理與生態保育,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農業部自112年起推動「遊蕩犬管理精進措施計畫」,透過特定生態熱區與人犬衝突熱區進行風險盤點,並自115年起整合生態調查資料、民團與地方調查、無人機技術及「社區犬隻管理APP」,並納入人口密度、垃圾場、畜牧場、事故紀錄、犬殺通報與餵食點等風險因子,運用數學模型與GIS建立全國遊蕩犬風險地圖。為使科學化管理具法源依據,爰新增第十五款,授權主管機關依據前述資料公告衝突熱區,並進行禁止餵食之管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三及第三十條之一)
三、明確規範飼主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要件與程序,始得將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以避免飼主無正當理由任意將動物交由政府處理。並增訂相關規定,未依程序送交者視為棄養,以強化飼主責任。同時,將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關於遺失寵物之申報義務提升至法律層級,要求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若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者,即推定為棄養,以完善寵物管理制度。(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九條)
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物種食性、習性、生理需求分類並實施分級管理,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五、強化特定寵物業的管理、人力配置與犬貓源頭流向管控。首先,明確規範特定寵物業須於核准的營業場所內經營,以利管理。同時,將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中關於人力配置、營運管理、繁殖與買賣流程、寵物登記等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要件與程序,以加強繁殖及買賣業者的源頭控管。其次,修正業者特定寵物來源規定,要求繁殖業者必須自合法許可之繁殖或買賣業者取得犬、貓,並規定業者僅得在完成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後,始可買賣或轉讓,交易前亦須完成變更登記,以確保流向可追蹤。此外,鑑於未來可能將犬、貓以外的物種納入特定寵物,晶片方式未必適用,故增列得以其他可辨識方式標示之彈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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