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允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分娩或早產時保險效力雖已停止,但仍可在一定條件下請領生育給付。此修正旨在補正制度缺漏,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落實國家鼓勵生育政策目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在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懷孕,後因就業轉投勞保卻因未達請領門檻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的被保險人,解決其在社會保險轉銜期間的保障空窗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轉銜期間懷孕並分娩或早產的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增訂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仍得請領生育給付。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正制度缺漏,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落實國家鼓勵生育政策目標;疑慮:修正案可能涉及行政裁量權過大,未來解釋變更損及民眾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應關注修正案實施後對整體社會保險制度的影響,以及是否達成預期的政策目標。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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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等20人,鑑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化國安危機,政府應盡力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惟查國民年金保險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為限,而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則另設最低投保日數之限制,致使部分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懷孕,後因就業轉投勞保,卻因未達勞保生育給付請領門檻,又因已退出國保而無法請領國保生育給付,形同「兩頭落空」,變相懲罰相關被保險人。為補正制度缺漏、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並落實國家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之生育給付,原則上以分娩或早產時具被保險人身分為要件。然實務上,被保險人於懷孕期間,可能因就業型態轉換、重返職場或新進職場,而轉為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者不在少數,若在分娩時勞保年資尚未達到請領生育給付之門檻(280天),將導致該被保險人既無法領取勞保給付,又因分娩時已非國保被保險人而被拒於國保請領生育補助門外。此種制度銜接之斷裂,實際將生育風險完全轉嫁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顯有不合理之處。
女性於懷孕及生育期間,本即可能面臨身體負擔增加、工作型態調整等多重壓力,若再因社會保險制度轉換之設計缺漏,而喪失原本應有之生育給付保障,無異於懲罰其投入勞動市場或轉換就業之選擇,亦不利於促進女性就業穩定與生育支持,與國家推動性別平權及友善生育政策之目標有所扞格。
雖衛生福利部已透過函釋(衛部保第1131260206號)放寬解釋,允許國保退保後一年內分娩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給付者,得請領國保生育給付。惟揆諸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社會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應僅依靠行政機關之函釋,以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大或未來解釋變更損及民眾權益。
為徹底解決社會保險轉銜期間之保障空窗期,並將行政機關之放寬措施提升至法律位階,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增訂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仍得請領生育給付,以維護法制安定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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