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擴大育嬰留職停薪對象至祖父母,允許勞工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假及其請領津貼,以營造育嬰友善環境。現行規定僅限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未包含孫子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解決育嬰需求;有助於營造育嬰友善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有關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規定,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對象至祖父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權益,營造育嬰友善環境,使勞工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疑慮:可能增加雇主負擔,認定育孫留職停薪資格的標準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實施細節及認定標準需進一步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有鑑於考試院已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等規範,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有關「子女」之範圍僅限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並未及於孫子女。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營造育嬰友善環境,勞工亦應比照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假及其請領津貼之規定,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有關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規定,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對象至祖父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關「子女」之定義,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其範圍並未包含孫子女。
二、有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考試院已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等規範,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僅限於撫育未滿三歲之子女,並未及於孫子女。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營造育嬰友善環境,勞工亦應比照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假及其請領津貼之規定,爰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有關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規定,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對象至祖父母。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